棋牌平台- 棋牌官网网站- 游戏APP下载韩国新规:海外游戏公司指定代理人制度生效 合规周报
2025-11-05棋牌平台,棋牌官网网站,棋牌游戏APP下载今后所有在韩国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从事游戏发行业务或游戏提供业务、游戏用户数量、销售额等符合相关标准的游戏公司必须在上线前通过在线系统指定一名韩国境内代理人,负责用户申诉、退款、个人信息处理、非法内容删除及行政调查对接。
全球销售额:海外游戏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全球合并报表)销售额≥1万亿韩元(约合50亿元人民币),不限定收入是否来自韩国或游戏业务。
日均安装量(仅移动游戏):上一年度内,面向韩国用户的移动通信终端日均新安装次数≥1,000次(替代原“10万MAU”标准,用于捕捉快速爆发的中小手游)。
- 仅限于在韩国的下载量,如果同一游戏通过多个应用市场分发,则下载量累加。
- 无论游戏的发布日期或结束日期如何,计算日期均从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游戏应用下载总数除以365天为1,000 次或以上。
弹性兜底条件:即使未达上述量化标准,若游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韩国用户造成重大损害”的事件(概率公示造假、大规模退款、赌博争议等),经MSCT长官认定,也可被强制要求指定代理人。
必须在韩国境内拥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自然人来说,不要求国籍为“韩国”,但必须能用韩语进行顺畅的交流。
国内代理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载明国内代理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为其名称和代表人姓名)和国内代理人的地址(如果是法人,则为营业所所在地)、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同一代理人可一次性关联多款游戏,但每款游戏均需单独备案。如后续新增游戏或变更代理人信息,应立即通知游戏管理委员会(.kr)。
该制度旨在使韩国用户无需因语言障碍等困难即可便捷地联系海外游戏公司,强化对海外游戏公司的管理与监督。
游戏开服不到一年就停服,玩家氪金买的道具是否要赔偿?如何折算道具价值?请看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发布典型案例。
马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游戏运营商单方停服的合理性审查及停服损失的确定规则。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游戏平台有多款手机网络游戏。2023年9月15日,该公司运营的某游戏开服(开始提供游戏服务)。
该游戏的《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载明:用户同意游戏享有提前60日在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终止全部服务的权利,已知晓可能给自身造成的利益减损;用户账号数据,包括账号中的游戏角色和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内虚拟货币、游戏金币、道具、装备、材料等)都归游戏所有,用户享有使用权。
2023年10月14日,马某某注册账号并登录频繁,自2024年2月底开始,每日登录次数较少。马某某为购买金票(该游戏内虚拟货币,人民币1元等于1金票)、游戏礼包等虚拟物品进行了充值:2023年10月12520元、2023年11月11427.92元、2023年12月10547.81元、2024年1月2689.16元、2024年2月1060元、2024年3月16元,共计38260.89元。
2024年4月7日,该游戏发布停服(停止提供游戏服务)公告:2024年6月7日0时0分正式关闭服务器,停止游戏所有运营服务(包括服务器关闭、账号角色资料删除等)。马某某遂联系某网络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可以申请转到另外一款游戏;充值金额10000元至49999元的,首次登录游戏返原游戏充值金额40%仙玉(该游戏虚拟货币,但有使用限制)。马某某认为两款游戏题材相差较大而未接受。2024年6月7日,游戏停服时马某某游戏账号内尚余3金票未使用。
马某某认为,运营时间不足一年即停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某网络公司辩称,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其公司有权停服;马某某充值后在游戏内获得了游戏体验和乐趣,其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不应返还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应当履行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某网络公司有权通过提前60日在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该方式亦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
《服务协议》约定用户账号中的游戏角色和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内虚拟货币、道具、装备等归游戏所有,用户享有使用权。马某某在游戏内获取的虚拟货币即金票,系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在没有兑换为游戏道具时未获得相应的服务,故停服后尚未使用的3金票,某网络公司应当按照比例以人民币方式返还,即返还马某某3元。
此外,游戏账号内的道具、装备等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某网络公司对涉案游戏开服不到7个月即发布停服公告,后停止提供服务,致使马某某不能继续使用其账号中的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应当对马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的金额,马某某游戏中充值后获取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又享受了网络游戏服务,故要求返还全部充值金额,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某网络公司运营游戏的时长、停服原因,马某某登录游戏的在线时长、充值及虚拟物品消耗情况以及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补偿方案等,酌定某网络公司赔偿马某某损失3000元。
高某诉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游戏运营商进行游戏合服是否损害玩家权益的认定
高某通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游戏公司)官网注册了传奇双线某服务区游戏角色。《用户注册服务协议》载明:在对用户游戏权益没有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某游戏公司事先以合理形式进行公告后,有权将用户的角色档案转移到本公司平台其它游戏服务器。上述约定以加粗形式提示注意。
为了实现称霸服务区的目的,高某累计在平台充值数万元。随着游戏人数的增多和时间的累计,某游戏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器的利用效率,先后数次将相邻的两个服务器数据合并在一起。
因服务区玩家活跃度不高,高某也曾提出服务区合区的要求,但合并之后高某认为每个服务器开服时间不同,玩家进度不同,导致其对于游戏角色投入的金钱也瞬间贬值,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合服行为严重侵害高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其所有充值和努力化为泡影,“称霸服务区”游戏目的直接落空,某游戏公司利用游戏管理者身份,未经玩家同意强行合服,双方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并存在欺诈,故诉请:撤销服务合同,返还所有充值费用并赔偿损失。
某游戏公司认为,《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对合服已明确约定,且均已提前向玩家发出公告;合服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玩家流失问题,综合成本控制、玩家意见、游戏开服时长、玩家活跃度等;合服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约定或损害玩家实质性权益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游戏公司援引的《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中合服相关约定是否有效;二、某游戏公司是否存在欺诈,高某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虽然《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属于游戏运营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关于合服的相应条款已采用加粗显示的方式,且玩家在注册时必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点击注册,游戏运营商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其次,该合服条款约定游戏运营商进行服务区合并必须以对“玩家没有实质性损害”为前提,对游戏运营商进行服务区合并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并尊重玩家的选择权,并未强制要求玩家接受变更,在公布合服的同时公布替代方案及补偿措施,允许玩家自主选择转到该公司平台的任何一款游戏,如用户不同意转移,可在有效期内申请账户充值余额退款。
该条款并无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玩家责任或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当属合法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若存在“显失公平”或者“欺诈”的情形,当事人可要求撤销合同。
具体而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牟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结合本案《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约定、合服公告、玩家知情情况、玩家合服前后行为等因素,本案中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亦不存在某游戏公司客观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高某曾主动要求合服并在合服后频繁登录,表明其知晓并同意合服,故高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黎某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上海某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侬公司)、上海某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戏公司)、成都某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轩公司)均系成都某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娱公司)的子公司。某侬公司系涉案手机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签订方、运营方,某戏公司系充值收款方,某娱公司为著作权人,某轩公司为系争奖励活动受托支付方。
《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通过非平台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等进行游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戏行为。某侬公司在游戏中发布了红包奖励活动:创建角色15天、30天内等级达到一定等级可领取一定金额的红包;奖励至某轩公司微信公众号领取;每期活动每个账号每档奖励仅能领取一次;活动过程中,凡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作弊、恶意刷奖等参与活动的用户,有权终止参与活动并取消活动资格。
黎某某在注册案涉游戏、尝试充值并提现成功后,不断加码,利用自己和夏某某身份成批次注册账号并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提供自动挂机、打怪、账号多开等功能,玩家可同时控制多个账号完成重复性操作等)不断达到红包提现条件,所有账号均由黎某某操作。
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黎某某陆续注册16个游戏账号,充值33423元,领取奖励52800元。黎某某使用夏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6个账号,充值14249元,领取奖励30600元。2023年5月,黎某某分别以自己和夏某某的身份信息各新注册4个账号,其中夏某某名下账号充值8592元,提现7000元,未提现金额为1592元。黎某某名下账号充值8480元,尚未提现。
黎某某于游戏聊天时表示“基本全职在搞”“比我去送外卖强点”“现在也弄了连点准备后面搞16个”并传授“红手指”“双子星”“连点”等非授权软件购买渠道和使用经验。2023年5月20日,某侬公司发布通知,修改了部分条款:每期活动同一个身份证注册的账号每档奖励仅能领取一次,选择1个账号提现,其他账号则不能提现。黎某某、夏某某因剩余红包提现未果,诉至法院。
黎某某、夏某某认为,某侬公司等四公司单方面修改规则不予提现构成欺诈,四公司是关联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提出诉请:判令四公司退一赔三并发放未提现红包,即分别退还黎某某、夏某某充值金额8480元、8592元,赔偿25440元、25776元,并发放未提现红包8400元、9400元。被告某侬公司等四公司辩称,网络服务合同主体为某侬公司,其余三公司非责任主体;黎某某、夏某某利用第三方软件作弊,恶意刷奖,不符合提现规则,故不同意两人的全部诉请,自愿返还黎某某8480元(充值款金额)、夏某某1592元(充值款扣除已发奖励)。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黎某某、夏某某提起网络服务合同诉讼,某侬公司作为《服务协议》相对方和游戏运营商,应为本案合同责任主体,另三家公司非本案责任主体。第二,之前22个游戏账号均提现成功,诉称的8个新注册账号中4个账号部分提现成功,总的提现金额已超过总的充值金额,后续某侬公司因双方存在争议而停止兑现,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第三,关于黎某某、夏某某是否符合提现条件。
首先,提现规则系某侬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黎某某、夏某某以实际参与活动的行为表示接受该条款制约,该提现规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某侬公司自行改动提现条件,明显排除或限制提现权利、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故该规则变动对黎某某、夏某某不发生效力,提现规则应适用未改动前的版本。
《服务协议》约定不得通过非授权的第三方软件进行游戏,提现规则约定活动过程中,凡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作弊、恶意刷奖等参与活动的用户,平台有权终止其参与活动并取消活动资格。黎某某以非正常营利为目的使用非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不断达到红包提现条件,获利金额较大且具有主观恶意,应认定为作弊和恶意刷奖。综上,黎某某、夏某某不符合提现规则,并作出判决:驳回黎某某、夏某某的全部诉请;准许某侬公司自愿返还黎某某8480元、夏某某1592元。
5、自治区首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件
直播间里的虚拟主播、游戏里的角色、作为客服的数字人……近年来,随着虚拟偶像、虚拟主播等业态的兴起,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自治区首例涉“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乙两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虚拟数字人”演唱会是否构成视听作品?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甲、乙两文化公司联合举办“虚拟偶像”演唱会并在某视频网站独家直播。两公司认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免费转播并分享演唱会视听作品。多次责令李某停止侵权无果后,甲、乙两文化公司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费用11万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案涉“虚拟数字人”演唱会包含虚拟形象动态表演,其整体编排与创作投入符合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呈现流畅逼真的动画效果,且能够通过某视频网站直播,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案涉虚拟形象的创作过程需要制作单位较大的投资、较高的技术水准以及复杂的团队协作等,根据两原告提举的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视听作品部分歌曲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甲公司作为演唱会主办方,负责整体策划与执行,证明其对表演内容的编排控制权;两原告共同承担场地、资金、技术及人员投入,符合“法人作品”的组织要件。综上,两原告对案涉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未经授权免费转播并分享演唱会视听作品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对案涉作品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及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相关因素,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甲、乙两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庞某诉芜湖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游戏类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赔偿认定
因游戏“代练”引发侵权责任纠纷,玩家起诉代练者和代练平台赔偿游戏账号损失的,人民法院认定玩家游戏账号、头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考虑充值金额、市场价值、投入时间精力等多方面因素。
当事人同意评估鉴定的,则按照鉴定价格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无法评估鉴定的,可通过协商、市场拍卖或过往成交价的方式认定其价值;协商不成、不具备拍卖条件又缺乏过往成交价的,则在考虑游戏充值金额的基础上,综合类似游戏虚拟产品的过往成交价,及玩家在该游戏上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获得的游戏体验综合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被告芜湖某网络公司系“代练妈妈”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者。原告庞某、被告李某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2022年6月25日,庞某在“代练妈妈”平台发布订单:“和平精英排位赛,8星,追猎吃鸡15杀以上,不吃鸡20杀以上打10局”,价格65元,要求时间13小时。”李某接单。当日17时,李某发送二维码截图让庞某扫码进行登录。后庞某、李某使用“爱加速”软件解除设备人脸识别,李某登录庞某和平精英账号。17时52分,庞某发现其游戏账号被封禁。
经查询,案涉游戏账号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被处罚:禁止排行榜60天,封号3650天,禁止排行榜10分钟,违规时间均为2022年6月25日。经平台介入,“代练妈妈”平台扣除李某保证金160元并封号(封号原因:违反平台运营规则,干扰平台秩序)。庞某主张系李某外挂脚本致使其游戏账号被封禁,要求李某及芜湖某网络公司共同赔偿游戏账户价值损失和游戏装备价值损失25100元。
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某赔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庞某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秭归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的案件,被告人韩某、高某、艾某、宋某依法被判处刑罚。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韩某、艾某、高某共谋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并牟利。三人创建多个微信群,并在“决战血流麻将”APP中设立“亲友圈”,招揽大量赌客入群参与“上大人”、“麻将”等多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赌局结束后,赌客依据软件自动生成的“战绩”通过红包、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韩某等人则按照赌资数额,以每局5元或8元的标准向赢家抽取“水费”。
之后,被告人宋某受邀加入,并按约定比例分成。至案发时,该团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高某、艾某、宋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赌博场所,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周某通过“诚信”聊天软件招揽人员参赌,并提供“麻友圈2”APP二维码供赌博人员下载,在群内组织程某某、冉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虚拟麻将房内通过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按照软件内积分统计表,采用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并以每赢15分及以上抽取2元至3元的“房费”为由抽头渔利。
2023年12月,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并于当月12日将其抓获归案。202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开设赌场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办理过程中,周某辩称,只是偶尔邀请亲戚好友在手机上打麻将消遣娱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其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发现短期内存在大量小额转账,与参赌人员证言相互印证,最终周某承认了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事实。
同时,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周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收取的“房间费”进行审计,准确认定涉案赌资流水21万余元及违法所得34845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周某多次向“李某”转账,结合周某供述,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李某”与周某的资金往来记录,确认周某从“李某”处购买房卡并按比例分成,认定周某在犯罪链条中起辅助作用,依法构成从犯。
2025年5月8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手机麻将本是休闲方式,却有人把它变成“敛财工具”。近日,北川法院依法审结一批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罪案件,平台开发者陈某与150 余名下游建群组织者全部被追究刑责。此案完整揭露了网络赌博“全链条”违法的法律后果,为那些对网络赌博法律边界认识不清的人敲响了警钟。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成立科技公司后,开发具备聊天、建群、收发红包、充值提现功能的 APP,一方面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结算服务,收取高额手续费,经审计,收取提现手续费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另一方面利用APP组建麻将群,向群成员提供“某麻将”APP 房卡,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经审计,通过麻将群收取房费共获利人民币420余万元。
一人牟利,众人跟风。在发现该 APP 的“牟利空间”后,一批被告人利用该平台组建赌博群,通过制定赌博规则(如每局抽成比例)、招募参赌人员、代开房卡等方式,组织他人持续赌博,从中赚取 “群管理抽成”“房卡差价” 等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发、利用网络APP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提取手续费,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150余名下游被告人(麻将群经营者)利用陈某开发的APP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承办法官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赌博活动从实体场所转向网络虚拟空间,但本质并未改变。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无论是线下实体赌场还是线上虚拟房间,均属于法律规制的“开设赌场”行为。
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
陈某系赌博链条发起者、平台控制者,且违法所得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 年,罚金 20 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7400 余万元,没收扣押赌资 1750 余万元。在陈某案件判决后,北川法院陆续对150余名下游组织者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近些年,广东省大力发展电竞产业,企查查显示,广州市的电竞相关企业近550余家,囊括电竞游戏研发、赛事组织、俱乐部、教育、直转播平台等。广东省广州市也希望借助优渥的扶持政策打造顶级企业聚集、产业链条完善、推动该市的电竞产业发展。
近日,为深入推动文化旅游、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激发新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广州市黄埔区特制定《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次广州市黄埔区的《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旅产业与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做强游戏产业集群,加快电竞产业孵化,最低补助为50万元,最高可达1000万元。


